北京养生会所营业了吗现在北京一男子在养生
2024-04-28 来源:悦跑圈资讯
小周30岁出头,虽然自己是本地的,但是由于住的是郊区,所以即便30多了,还是没有找到对象,不过,小周平时排遣的方式却是到养生会所。
一天,小周见离家不远的地方,新开了一家养生会所,而且生意不错,小周觉得这家会所应该不错,于是便来到了会所打算做按摩。
谈好了价格之后,女技师就领着小周走进了房间,可是还没开始,民警就上门将小周等人带回调查,经过一番调查,警方认定小周属于嫖娼未遂,于是以情节较轻为由,对此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小周表示,自己仅仅同意的是正规按摩200多元,对于不正规的按摩,自己并未同意,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是未遂,而是根本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所以,不能对自己进行处罚,于是,小周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律师:男子行为已构成嫖娼!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对此进行了分析。
警方表示,事发后,已经分别对小周和女子刘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当日,小周路过时看到有一个养生会所,想进去放松一下,一名女技师把小周带到房间内,小周询问女技师有什么项目,女技师说有699元的项目,里面包含发生关系,随后周某就同意了,刚准备开始做的时候,就被民警查获了。
在调查过程中,小周提交的亲笔供词与询问笔录内容基本相同,并表示认识到其嫖娼违法行为,希望公安机关予以宽大处理。
而且,警方还组织小周对刘某进行辨认,组织刘某对小周进行辨认,二人均辨认出对方为涉案嫌疑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本人陈述、同案陈述等证据证实。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并且,事发后还特此通知周某家属,并在接收通知人处注明电话通知及电话号码
,周某在被行政拘留人处签字捺手印。后周某家属来到派出所内与周某见面并短暂交流。所以,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没有问题,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嫖娼行为而应予处罚,对“卖淫嫖娼”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
《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参照该意见,卖淫嫖娼是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行为的行为。对尚未发生关系的,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2.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3.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
本案中,从周某的询问笔录、亲笔供词和辨认笔录可以看出,周某与刘某已经谈好价格,二人就以金钱为媒介发生不正当关系达成一致。
另外,根据周某的供述“刘某准备为其服务时,被民警查获”以及二人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的状态,可以看出二人已经着手实施,由于被民警查获,尚未发生关系,属于构成要件中“已经着手实施,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
上述事实与刘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警方根据上述事实,综合考虑周某的情节
,适用上述规定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属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故法院予以支持警方的处罚决定。于是判决驳回了小周的诉求。不过,小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也没有支持小周,同样做出了驳回处理。
(零度时评综合裁判文书网、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