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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险可以贷款吗保险理财咋就变成了贷款啦

2024-05-06 来源:悦跑圈资讯

诈骗又出新花样了,违法分子谎称自己是保险公司的“售后工作人员”,打着办理保单升级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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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是让客户办理保单贷款业务,然后再诱骗客户用贷款资金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这种诈骗的违法分子专挑中老年人下手,一旦收到客户的转账,就玩消失“跑路”了。近日,最高检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某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老年人金融投资诈骗案名列其中。在办案过程中,该院积极引导侦查,检察官深入现场勘查,梳理分析电子数据和资金流向,绘制关联出其他做案窝点,并通过讯问深挖线索,结合住宿记录等信息,对犯罪团伙中的关键人员刘某、薛某进行立案监督,成功突破口供及获取其他证据,追加起诉3人。

一、基本案例 保险公司离职员工的“新业务”

2021年1月29日,公安机关接到一个报案电话,“我投保险的50万元被人骗走了,你们快帮帮我吧!”电话那端传来一名老年人带着哭腔的急促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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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是72岁的张奶奶,就在几天前,她接到自称“某保险公司”电话:“张奶奶,我是某保险公司的经理小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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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之前在银行投保的50万元保险明年到期,现在这批保险理财产品以直营的方式由我公司帮您代理投保,可以让您的利益最大化……”刚开始,张奶奶并未理睬,但对方多次打电话并一再承诺对老年人加码给予优惠“好处”,张奶奶心动了。之后,她记下对方提供的信息,来到一处线下网点。线下网点位于市中心的一座写字楼内,在办理过程中,唐经理与她核对的个人信息、投保内容和投资金额跟张奶奶实际购买的保险理财产品分毫不差。在唐经理的帮忙操作下,张奶奶将其名下的保险理财产品赎回,转购了高息新产品。

没想到过了几天,张奶奶接到银行电话,提示她需要按时归还利息。“我没办过贷款,哪来的利息?”一头雾水的张奶奶前往银行咨询才得知,唐某帮她办理的不是什么高息转投,而是用张奶奶名义申请的贷款。张奶奶立刻报警。了解情况后,办案民警迅速赶赴现场,但公司已人去楼空,只在门口抓到行色匆匆准备离开的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

原来,唐某曾在某保险公司任职,离职后无所事事,因偶尔会有一些老客户向他咨询保险投保事宜,为此他动起了歪心思:不如搞个保险公司弄点钱花花。于是,唐某先后在多个写字楼短期租用办公场地,招聘人员,对外宣称与某保险公司有合作、代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并通过电话营销、线下推销等形式,以高额利息附带赠送米油等小礼品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购买虚假的基金、理财产品。唐某短租的每个办公地点都设有业绩目标,业务量一到就跑路,再去新场地招揽新客户。

二、案例分析 顺藤摸瓜挖出其他犯罪活动

在对现有证据重新进行剖析研判时,多条住宿记录和多张看似旅游广告的聊天截图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尤其是截图中的“免费团”“高额回报”等字眼,让检察官心生警觉,会不会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

2022年1月17日,该院将发现的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经过层层梳理,真相逐渐浮出水面。为了拓展“保险业务”,唐某犯罪团伙还在多个城市以旅游项目等名义实施犯罪活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检察院于2022年10月18日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追诉陈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中发现,扣押的部分客户信息清单包含有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理财产品金额等详细信息,唐某等人利用这些信息精准筛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2021年9月3日,检察院对唐某、刘某等人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2022年1月7日,该院又对薛某等两人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刘某、薛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分别于2022年9月29日、10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电子物证的内容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5月1日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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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综上所述,如何防范保单质押贷款诈骗事件的发生?小编建议,一是不要被“高收益”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二是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尤其是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信息;三是不要轻信陌生人自称的身份,如有疑问,可拨打官方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现代社会技术信息化的节奏是史无前例的,在证据信息化的大环境下,以智能手机、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信息在我国司法体系及生活中的案件事实中发挥着越来越直接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电子信息的存储与提取,虽然仍面临不少挑战,但随着法学研究深入化、法律规范化和司法鉴定新技术的结合,电子证据取证的便捷性和证明力逐步得到强化,信息化的发展也会给法律运用带来新的挑战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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